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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类若干问题的详细解释

来源:温州债务纠纷律师   网址:http://www.wzzqzwls.com/   时间:2016-10-17 17: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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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债务问题

  内容:本人于2011年初在外地长期出差工作,将山地自行车一辆(价值1500元)借于甲某使用,本人2013年4月回西安发现甲某将自行车丢失,尝试联系甲某,其一直推脱不肯现身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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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债权

  夫妻共同债务

  下面针对这几个问题做相关解释

  1、合同债权

  德阳律师:1、请求履行的权利。指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如请求债务人依据合同的规定交付财产提供劳务等。

  2、接受履行的义务。当债务人依据法律或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接合同债权受并永久保持因履行所的利益。债权人利益的满足在与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的结果,所以,债权人享受的给付受领权乃是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3、请求保护债权。当债务人不履行不适当履行,请求国家机关保护,强制债务人履行,承担违约责任此种权利并非诉权而是债权的一项权能,常称为债权所具有的请求力。

  4、处分权能。即债权人处分债权的权利。如债权转让债务免除、债务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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