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姓名:刘珊珊
手机:13868409035
邮箱:lsslawyer@126.com
证号:13303201311512108
律所: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地址:温州市锦江路458号深蓝大厦八楼、九楼 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您当前的位置: 温州债务纠纷律师> 债务追讨> 表见代理行为案
`

表见代理行为案

来源:温州债务纠纷律师   网址:http://www.wzzqzwls.com/   时间:2016-11-11 11:11:31

分享到:0

案情:

  某公司职工张某经人介绍与王某相识恋爱,随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由王某经常上、下班接送。2005年9-12月,张某生病休假,均由王某代为请假。2006年1月,王某以张某的名义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领取了经济补偿金、办理了职工档案委托保管等手续。2006年4月,张某与王某因二人经济管理控制权发生纠纷,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王某冒领经济补偿金,同时向人民法院起诉,称王某代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但无权代为领取经济补偿金,请求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为:

  张某没有委托王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并领取经济补偿金,但张某承认王某代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某公司有理由相信王某有权代理张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包括有权代为领取经济补偿金。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王圣平高级律师评析:

  一、该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合同纠纷的前置程序是劳动合同纠纷已经劳动仲裁程序。本案张某与某公司之间的纠纷并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纠纷,而是基于解除劳动合同后经济补偿金的领取产生纠纷的,本质上属于确定的债权债务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本案。

  二、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张某与王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王某上下班接送张某、代张某请病休假的事实,表明张某与王某的亲近关系。尽管张某未书面授权王某代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但张某已承认除代为领取经济补偿金以外的其他手续的合法性。王某代为领取经济补偿金是代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张某并未在合理期限内表示过异议。纠纷最初起因于张某与王某二人为经济管理控制权,并不是由于王某的无权代办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切手续引起的。可见,张某对王某代为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行为最初也是认可的。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之规定,王某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王某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行为对张某具有约束力。

电话联系

  • 13868409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