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刘珊珊
手机:13868409035
邮箱:lsslawyer@126.com
证号:13303201311512108
律所: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地址:温州市锦江路458号深蓝大厦八楼、九楼 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来源:温州债务纠纷律师 网址:http://www.wzzqzwls.com/ 时间:2016-11-11 11:11:41
1,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下列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从此条款可以看出,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是无效合同,而目前限制期房转让的规范性文件有上海市政府《关于预售商品房转让问题的决定》(沪府发[2004]16号)该规范性文件规定:“自2004年4月26日起,预购人购买的预售商品住房应当在竣工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后进行转让,并按规定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前,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预售商品住房转让的预告登记。”此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为了抑制炒楼行为,是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一种宏观调控措施,从法律效力级别来看,此规定为地方政府规章,因此未达到作为认定期房转让合同无效的的一个法律依据,另外七部委新出台的对于此相关规定是一种部门规章,于政府规章处在同一效力级别之上,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但这仅是当事人须实施的一个物权登记行为,不能因为没有登记而影响到期房转让合同的效力.